簡要描述:電動機起動器BQC防爆磁力啟動器 BQC系列防爆電磁起動器
產(chǎn)品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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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機起動器BQC防爆磁力啟動器 BQC系列防爆電磁起動器 銷售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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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產(chǎn)品分類
3.1 起動器分類
3.1.1 起動器按功能可分為兩類:單向控制和可逆控制。
3.1.2 起動器按電流可分為:9A、12A、16A、25A、32A、40A、50A、65A。
3.2 型號含義
B Q C □- □ □
N:可逆
額定工作電流
61為ⅡB類、62為ⅡC類
電磁
起動器
防爆
3.3 基本參數(shù)
3.3.1 起動器的基本參數(shù)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
3.3.2 起動器的防爆標志BQC61為ExdeⅡBT4,BQC62為ExdeⅡCT4
3.3.3 起動器適用于以下額定工作制
1.
八小時工作制;
2. 不間斷工作制;
3. 斷續(xù)周期工作制;
4. 短時工作制。
4 要求
4.1 起動器應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(yè)標準進行制造,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(fā)放的“防爆合格證” 后,方可生產(chǎn)。
4.2 正常工作條件
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起動器,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:
1.
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;
2. 周圍空氣溫度為-20℃~+40℃,且24h內(nèi)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+35℃;
3.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+40℃時,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50%;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;
4. 與垂直面的安裝傾斜度不超過5°;
5. 在無劇烈振動、沖擊及搖動的地方;
6. 在Ⅱ類含有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場所;
7. 在無滴水及其它液體浸入的地方;
8. 污染等級為3級;
9. 安裝類別為:Ⅱ、Ⅲ類。
4.3 結構要求
4.3.1 起動器的主腔為隔爆型結構,接線腔為增安型結構。
4.3.2 起動器的電氣間隙不小于6mm,爬電距離不小于10mm。
4.3.3 起動器外殼材質(zhì)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%(質(zhì)量百分比)的鑄造鋁合金制造。
4.3.4起動器所有緊固件必須具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。
4.3.5 起動器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必須具有防銹措施,表面不得有鍍層脫落現(xiàn)象。
4.3.6 起動器應設有接地螺釘,內(nèi)接地螺釘M6, 外接地螺釘M8,并標注接地符號“〨”。
4.3.7 起動器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、*性的凸紋標志“Ex”。
4.3.8 起動器ⅡB類隔爆接合面寬度L≥12.5、l≥8、接合面間隙/直徑間隙ic≤0.15;ⅡC類隔爆接合面寬度L≥25、接合面間隙/直徑間隙ic≤0.15,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超過6.3μm。
4.3.9 起動器觀察窗的透明件直接膠粘在蓋開孔內(nèi),從隔爆外殼內(nèi)部到外部通過膠粘接合面zui短通路不小于10㎜。
4.3.10 起動器隔爆接合面涂204-1置換型防銹油。
4.3.11 起動器外殼外表面涂淺灰色粉末漆。
4.3.12 起動器應設置銘牌及警告牌,銘牌和警告牌用黃銅板或其它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制造。
4.4 性能要求
4.4.1 起動器所使用的元件的技術性能,除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規(guī)定外,還應符合各自的產(chǎn)品標準有關規(guī)定。
4.4.2 起動器應承受50Hz、電壓2500V的工頻耐壓試驗,歷時1min(出廠檢驗歷時1S)無擊穿和閃絡現(xiàn)
象。起動器的絕緣電阻不小于20MΩ。
4.4.3 起動器外殼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0℃。
4.4.4 起動器各部分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溫升極限值見表2和表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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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.5起動器的外殼應承受7J、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,不得損壞和發(fā)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。
4.4.6起動器的隔爆外殼,應進行靜壓試驗,試驗壓力ⅡB類1MPa、ⅡC類1.5MPa,時間10+2 0 S,外殼不漏水或無可能影響隔爆性能的*變形為合格。
4.4.7起動器的塑料透明件應能承受GB3836.1-2000中23.4.7.3條耐熱試驗和23.4.7.4條耐寒試驗要求。
4.4.8起動器的密封墊、引入裝置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,密封圈應符合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3規(guī)定的老化試驗要求。
4.4.9 起動器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,應符合GB3836.1-2000中附錄D2.3的要求。
4.4.10 起動器外殼應承受內(nèi)部爆炸,應符合GB3836.2-2000中15.1.2.2規(guī)定的動壓試驗要求。
4.4.11 起動器外殼應承受GB3836.2-2000中15.2規(guī)定的內(nèi)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。
4.4.12 起動器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54的要求。
4.4.13 起動器在控制電源電壓的85%~110%之間任何電壓下應可靠的閉合。當不低于75%額定控制電源電壓時,處于吸合狀態(tài)下的起動器不應釋放。在觸頭磨損的情況下起動器zui低釋放電壓:對于交流(在額定頻率下)應不低于額定控制電源電壓20%;對于直流應不低于額定控制電源電壓10%。當吸引線圈電路被切斷后,可動部分必須迅速恢復到原來位置。
4.4.14 起動器的過載保護動作性能應符合表4規(guī)定。
4.4.15起動器的斷相保護性能應符合表
4.4.16 起動器必須具有短路保護功能,可在三相主電路中接入斷路器或熔斷器來實現(xiàn),其分斷能力為額定電流的10±20%倍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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